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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采购合同

时间:2022-09-10 11:21:57 采购合同 我要投稿

机电采购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机电采购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机电采购合同

机电采购合同1

  甲方(甲方)乙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标的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成套设备套( );乙方负责提供所供成套设备的随机配件、特殊工具及调试配件。1.2 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设计、安装、调试、生产操作和系统维护等所需的技术资料。

  1.3 乙方负责所供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提供现场服务和相关培训。

  1.4 上述具体信息详见技术协议。

  2. 合同价格

  2.1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元整),该价格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原材料价格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改变。

  2.2 上述价格已包含了设备价格、备品备件价格、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税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 支付方式

  3.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整);

  3.2设备到场安装并最终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再

  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60%, 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3.3 合同余款10%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后一周内付清。

  3.4 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认可。

  4. 交货及清点

  4.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20)日内交货,并在发货前(1)日书面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方可发货。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交货时间作出调整,但是必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乙方,且延期不得超过(3)天。乙方应于到货后(3)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甲方的验收。

  4.2 交货地点: 甲方所在工厂内

  4.3 运输方式: 汽车 ,甲方负责卸货。对于大型设备,甲方应无偿提供卸货车辆、工具的协助。

  4.4 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之后转移,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由甲方承担。

  4.5 产品合格证、维修使用说明、质量保证书、技术资料等文件资料由乙方在交付设备的时候一同交付,或者在交货期满前交付,技术协议对另有约定的,按技术协议的约定执行。

  4.6 乙方须在发货前(3)日用传真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货物装箱清单及预计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同时派有关人员到交货地点协助设备清点。

  4.7 设备到货后甲乙双方应根据装箱单所列项目对实际运到合同设备进行清点核对,如发现合同设备与装箱单不一致项目将被认定为乙方缺少、丢失或者过量供货,该双方清点过程作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4.8 如不能在设备交付时开箱,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开箱的时间,乙方应准时派人参加开箱检验,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发现的任何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的缺少、丢失和损坏,双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乙方应在(10)日之内对发现的缺少、丢失和损坏部分进行维修、替换或补充并尽快送达现场。如乙方未及时派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单独开箱,检验记录对双方有效。

  5. 包装和运输标记

  5.1 乙方交付的所有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设备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的运抵现场。

  5.2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

  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乙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5.3 乙方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保护措施,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

  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约定交货地点。设备包装前,乙方负责按照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义务,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4乙方在每件包装箱(如有)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目的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及部件名称、机组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mm表示);

  (8)生产厂家; (9)生产日期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6. 安装、调试和验收

  6.1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有关的技术指导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2 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必须是精通合同设备性能的、具有足够专业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的、完全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对现场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作出正确处理、具有良好的协调和协作精神、身体健康的合格人员。一旦发现乙方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接到更换通知后一周之内更换合格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6.3 乙方须要求派出的技术人员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安排,甲方可提供乙方技术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通信、食宿的方便,但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为其技术人员在服务期间购买保险,支付工资、福利和津贴,如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其技术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负责承担责任。

  6.4 本合同安装调试的具体内容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如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某一部

  件、零件是设备正常运行必不可缺的,但是该部件、或零件没有包含在本合同的供货范围中,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该部件或零件,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6.5 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乙双方将共同参加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符合《技术协议》设定的各项参数的,甲方将签发验收合格证明;如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符合《技术协议》设定的各项参数的,乙方应及时排查故障原因,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完成调整或修复,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调整修复情况组织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合同第8条执行。

  6.5 无论设备是否经过第二次验收,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使设备验收合格的,均应按照本合同第8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6 乙方有义务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使甲方人员掌握合同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6.7 甲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并不免除乙方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的义务。

  7. 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保证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行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7.2 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派人赶赴甲方处理,即使该质量问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也有义务在前述期限内派人处理,但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及时派人处理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7.3 如因乙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停产停工等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该赔偿。

  7.4 除非有其他约定,本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甲方签署合同设备验收合格证明后(12)个月,如在该期间内因乙方原因更换了相关设备或部件,则该设备或部件的质保期重新计算,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待该设备或部件的重新计算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

  7.5 虽然有7.4之规定,如合同设备存在潜在缺陷,则乙方对合同设备的义务不受本合同质量保证期的约束,乙方对潜在缺陷承担义务的期限为质量保证期满后(12)个月。潜在缺陷是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安装的过程中被发现。

  8. 索赔

  8.1 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本合同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以及使本合同设备通过甲方验收。

  8.2 除非甲方要求推迟交货期或者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设备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1)逾期交付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金额的(0.5)%;

  (2)逾期交付3—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金额的(1)%;

  (3)逾期交付5周及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金额的(1.5)%;

  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8.3 由于确属乙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8.4 乙方技术人员逾期提供安装调试服务或者经安装调试后未能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则每延误一周,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该违约金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8.5 如合同设备经第二次验收后仍未合格,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

  9. 合同变更、修改和终止

  9.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由建议方书面通知对方,如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由乙方提出影响合同价格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甲方认可后签署补充协议。

  9.2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7)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得不到修正,甲方将保留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终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和索赔将

机电采购合同2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要求

  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出售附件所列 系统设备。

  2.产地:详见附件。

  3.质量标准:

  1)按原厂质量标准,即以说明书为准。

  2) 其他:____________

  4.技术标准:

  乙方提供的设备为原厂行货,符合原厂行货的技术标准。

  5.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所列各项目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______种方式支付:

  ① 甲方在货到并安装验收合格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

  ② 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 。

  第二期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 。

  第三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付款信息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负责开具相关发票。

  第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机电设备采购合同范本二】

  需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机电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卖方最新设计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供货时附出厂说明书、合格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质期 2 年。

  2、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3、产品的风险自发货之日起转移至买方,但产品的所有权自买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在买方付钱所有款项之前,本合同所述的产品的所有权归卖方。

  四、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3、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除应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的违约责任外,还自愿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法院诉讼费等。

  五、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电采购合同3

  甲方(买方):--------------------公司

  乙方(卖方):---------------------公司

  签定时间:----年---月---日

  签定地点:-----

  设备供货合同书细则目录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术语具有下述特定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就----------材料供货、包装、运输、调试以及售后服务条件而签署的协议,包括合同的总体条款及所有附件,在合同中应列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2“甲方(买方)”是指----------公司。

  1.3 “乙方(卖方)”是-----------公司。

  1.4 “合同价格”是指乙方完成了-------材料的运输、供货、调试以及售后服务条件的价格,包括合同的总体条款和所有附件中列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5 “供货期”是指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与甲方签定供货合同至材料到工地现场的时间。

  1.6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及非人为所能控制的事件。

  1.7“工地现场”是指甲方项目施工安装现场建设工地。

  1.8 “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1.9“最终验收证书”是指保修期及试运行期满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认可证书,认为供应商已完成合同第十四章所规定的合同责任与义务。

  1.10“技术服务”是由乙方技术人员履行的服务,包括:安装调试、冷试车、热试车、性能考核及对买方人员的培训。

  2.1招标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范围:----------材料供货、包装、安装调试指导、人员培训、工程文件、验收和质保,详见技术协议。

  2.2乙方应提供崭新的材料、最好的质量、技术指标可靠、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技术服务和所需的其它事项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没有提供或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所必须的某项指标,乙方应免费采取挽救措施,并负全部责任。

  2.3在合同有效期内或维保期满后,甲方如有技术升级等要求,乙方应无偿地继续向甲方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改进技术资料。

  2.4对甲方需要而技术要求又没有提出的技术要求,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八章规定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有责任以合理的供货期以及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供货,并经甲方确认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 合同价格

  3.1投标人的中标总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为: -----万元整,)该中标总价包括----------材料的材料费用、备件费、包装费、运杂费、工程文件、培训费、现场服务费、设计联络费、专利和专门技术诀窍费、各种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3.2该价格为固定价,包括所有由于原材料工本或其它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

  3.3合同价包括乙方人员、技术人员到现场的一切交通食宿费,

  甲方提供乙方人员在现场居住的方便,但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3.4 合同价格为完税价格。包括运输及保险费,乙方开具合同总价17%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3.5 合同价格为工厂交货价(安装现场交货)。

  第四章 交货

  4.1交货时间为:---年--月--日。

  4.2交货地点:甲方工地现场。

  4.3-------材料到达现场后,双方共同对材料进行数量和外观的初步验收,并签署入库验收报告(单)。到场的材料必须是完整合格的产品,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如有损坏、数量不足等问题,应在验收单据里体现,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及补充足够的数量。

  4.4在安装调试、运行测试的不同阶段,双方应充分合作,当发生技术问题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必要的技术文件,乙方应无偿给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4.5满足下列条件者,甲方可签署材料最终验收报告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5.1已经达到招标的技术要求及附件中列出的验收测试程序详尽说明的运行保障条件。

  4.5.2系统运行正常,满足工艺要求。

  4.5.3已发现的缺陷已全部得到纠正。

机电采购合同4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

  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________。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具体规定。

  13.2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

  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cotems)来解释。

  13.3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5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书一式5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5份;

  (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5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安排运输。

  16.伴随服务

  16.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b.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c.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分配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b.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2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17.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设计和/或材料的情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哪一种情况早发生就以哪一种情况为准。

  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

  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价格

  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和/或

  d.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阶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

  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c.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或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26条、27条和28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理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2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达成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a.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b.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32.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程序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33.合同语言

  33.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适用法律

  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难。

  36.税和关税

  36.1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国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话,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机电采购合同5

  1.合同介绍

  1.1甲方(采购方)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

  1.2乙方(供应商)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

  1.3合同目的

  提示:说明甲方向乙方采购何种物品,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本采购合同。

  2.术语、关键词解释

  物品:

  系指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需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切软件、硬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

  3.采购物品说明

  3.1采购物品及说明

  3.2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4.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4.1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4.5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二十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5.交货与交货方式

  5.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30日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

  5.2乙方应在交货前7日内,以电话或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在货物到达后四十八小时内提运完毕。

  5.3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物品,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的环境条件规定保管。对于因乙方误发、多发或少发的物品,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5.4本合同所有物品运抵甲方现场后,双方代表共同参加开箱检验。如设备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设备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补足或修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6.安装、调试与验收

  6.1乙方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采购物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使“采购物品”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

  6.2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和所需称职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

  6.3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采购物品验收报告》中。如果甲方发现采购物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

  (1)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二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二次验收。

  6.3当所有的采购物品都通过甲方的验收后,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采购物品交付给甲方。之后,甲方将验收款(见合同条款4.3)支付给乙方。

  7.品质保证与维护

  7.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采购物品”是全新的、技术是先进的、质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稳定可靠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

  7.2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采购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系统软硬件保修六个月。本保证不包含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

  7.3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备保修期结束后一旦甲方要求进行升级和改造,乙方保证提供相应的服务,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7.4如果采购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在交通允许的情况下)。

  8.违约与赔偿

  8.1甲方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准时支付款项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设备安装顺延,乙方技术人员由此滞留在安装地点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8.2乙方违约处理:

  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准时交货,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设备部分货款的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9.保密

  9.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及价格条款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方应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严密保守。

  9.3甲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年(由双方商定)。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10.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10.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10.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11.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11.2本合同的“采购物品”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12.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12.3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地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4争议进行_____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13.合同确认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机电采购合同6

  甲方(甲方)

  乙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标的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 成套设备__ 套( );乙方负责提供所供成套设备的随机配件、特殊工具及调试配件。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设计、安装、调试、生产操作和系统维护等所需的技术资料。

  1.3 乙方负责所供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提供现场服务和相关培训。

  1.4 上述具体信息详见技术协议。

  2. 合同价格

  2.1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__万元(大写:元整),该价格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原材料价格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改变。

  2.2 上述价格已包含了设备价格、备品备件价格、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税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 支付方式

  3.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__万元(大写:元整);

  3.2设备到场安装并最终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60%, 即人民币 __万元(大写: 元整);

  3.3 合同余款10%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后一周内付清。

  3.4 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认可。

  4. 交货及清点

  4.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20)日内交货,并在发货前(1)日书面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方可发货。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交货时间作出调整,但是必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乙方,且延期不得超过(3)天。乙方应于到货后(3)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甲方的验收。

  4.2 交货地点: 甲方所在工厂内

  4.3 运输方式: 汽车 ,甲方负责卸货。对于大型设备,甲方应无偿提供卸货车辆、工具的协助。

  4.4 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之后转移,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由甲方承担。

  4.5 产品合格证、维修使用说明、质量保证书、技术资料等文件资料由乙方在交付设备的时候一同交付,或者在交货期满前交付,技术协议对另有约定的,按技术协议的约定执行。

  4.6 乙方须在发货前(3)日用传真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货物装箱清单及预计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同时派有关人员到交货地点协助设备清点。

  4.7 设备到货后甲乙双方应根据装箱单所列项目对实际运到合同设备进行清点核对,如发现合同设备与装箱单不一致项目将被认定为乙方缺少、丢失或者过量供货,该双方清点过程作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4.8 如不能在设备交付时开箱,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开箱的时间,乙方应准时派人参加开箱检验,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发现的任何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的缺少、丢失和损坏,双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乙方应在(10)日之内对发现的缺少、丢失和损坏部分进行维修、替换或补充并尽快送达现场。如乙方未及时派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单独开箱,检验记录对双方有效。

  5. 包装和运输标记

  5.1 乙方交付的所有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设备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的运抵现场。

  5.2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乙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5.3 乙方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保护措施,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约定交货地点。设备包装前,乙方负责按照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义务,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4乙方在每件包装箱(如有)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目的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及部件名称、机组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mm表示);

  (8)生产厂家; (9)生产日期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6. 安装、调试和验收

  6.1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有关的技术指导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2 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必须是精通合同设备性能的、具有足够专业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的、完全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对现场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作出正确处理、具有良好的协调和协作精神、身体健康的合格人员。一旦发现乙方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接到更换通知后一周之内更换合格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6.3 乙方须要求派出的技术人员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安排,甲方可提供乙方技术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通信、食宿的方便,但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为其技术人员在服务期间购买保险,支付工资、福利和津贴,如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其技术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负责承担责任。

  6.4 本合同安装调试的具体内容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如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某一部件、零件是设备正常运行必不可缺的,但是该部件、或零件没有包含在本合同的供货范围中,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该部件或零件,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6.5 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乙双方将共同参加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符合《技术协议》设定的各项参数的,甲方将签发验收合格证明;如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符合《技术协议》设定的各项参数的,乙方应及时排查故障原因,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完成调整或修复,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调整修复情况组织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合同第8条执行。

  6.5 无论设备是否经过第二次验收,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使设备验收合格的,均应按照本合同第8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6 乙方有义务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使甲方人员掌握合同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6.7 甲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并不免除乙方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的义务。

  7. 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保证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行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7.2 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派人赶赴甲方处理,即使该质量问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也有义务在前述期限内派人处理,但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及时派人处理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7.3 如因乙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停产停工等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该赔偿。

  7.4 除非有其他约定,本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甲方签署合同设备验收合格证明后(12)个月,如在该期间内因乙方原因更换了相关设备或部件,则该设备或部件的质保期重新计算,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待该设备或部件的重新计算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

  7.5 虽然有7.4之规定,如合同设备存在潜在缺陷,则乙方对合同设备的义务不受本合同质量保证期的约束,乙方对潜在缺陷承担义务的期限为质量保证期满后(12)个月。潜在缺陷是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安装的过程中被发现。

  8. 索赔

  8.1 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本合同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以及使本合同设备通过甲方验收。

  8.2 除非甲方要求推迟交货期或者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设备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1)逾期交付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金额的(0.5)%;

  (2)逾期交付3—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金额的(1)%;

  (3)逾期交付5周及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金额的(1.5)%;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合同设备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8.3 由于确属乙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8.4 乙方技术人员逾期提供安装调试服务或者经安装调试后未能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则每延误一周,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该违约金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8.5 如合同设备经第二次验收后仍未合格,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

  9. 合同变更、修改和终止

  9.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由建议方书面通知对方,如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由乙方提出影响合同价格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甲方认可后签署补充协议。

  9.2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7)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得不到修正,甲方将保留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终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约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9.3如果甲方行使终止权利,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终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终止部分款项索回。

  9.4 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甲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0. 保险

  10.1 乙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甲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总价110%的运输相关险,保险区段为乙方发货地点到甲方指定仓库或场地的合同交货地点为止。

  11. 税费

  11.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1.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

  11.3乙方向甲方提供含17%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抗拒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和电报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13. 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

  13.1乙方应保证不因所供合同设备而引起的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发生这类事件,乙方应全部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关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13.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的任何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参数等只用于本合同的执行,此外不得擅自使用或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否则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1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 本合同以及由于本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发生,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其他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至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15.2 《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技术协议》为准。

  15.3 本合同生效后,所有甲乙双方达成的修订、变更和补充协议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甲乙双方往来的.函件(包括但不限于特快专递、挂号信、平信、传真、邮件)共同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5.4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电采购合同7

  需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机电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序号

  产品名称及牌号或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卖方最新设计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供货时附出厂说明书、合格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质期 2 年。。

  2、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3、产品的风险自发货之日起转移至买方,但产品的所有权自买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在买方付钱所有款项之前,本合同所述的产品的所有权归卖方。

  四、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3、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除应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的违约责任外,还自愿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法院诉讼费等。

  五、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的,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罴郏?合??搅硇薪崴恪?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清点大件,检查样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但如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

  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机电采购合同8

  1.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

  略

  2.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_________年以前设计的产品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执行;_________年后设计的产品按zbt35001-87“汽车电器设备技术条件”执行。

  3.供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一年。

  4.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_________。

  5.运输方式、运杂费

  _________路运输,运费及市内运杂费、保险费由需方负担。

  6.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

  7.包装

  纸箱按gb6544-86瓦楞纸板,gb6543-86瓦楞纸箱bz237-86标准,木箱按bz238-86。泡沫包装按bz239-86。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包装物不回收。

  8.需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需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并附商检报告。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

  9.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10.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于合同履行前二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变更事宜,依法律规定。

  11.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办法

  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选择一种方式)。

  13.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机电采购合同9

  合同号: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所在国: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所在国: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 ]FOB或[ ]CFR或[ ]CIF或[ ]FCA或[ ]CPT或[ ]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质/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

  3.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在金额及数塾上有______%的损溢,由[ ]卖方或[ ]买方选择。

  5.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

  6.总额: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______%,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7.原产国及生产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运输标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

  9.1装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装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3卸货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4 [ ]允许,或[ ]不允许“甲板上”装运。

  9.5 [ ]允许,或[ ]不允许转运。

  9.6 [ ]允许,或[ ]不允许分批装运。

  9.7 [ ]集装箱运输。

  9.8最终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9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支付条款

  卖方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支付方式

  (1)信用证

  [ ]10.1.1 (这一段将作[ ]保留或[ ]删除)

  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__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的价款,即___________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

  [ ]装运回后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_____天。

  [ ]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

  [ ]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月。

  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 ]10.1.2即期付款

  买方应于

  [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日

  [ ]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

  通过_____________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__________的

  [ ]即期付款信用证

  [ ]议讨信用证。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 ]10.1.3延期付款

  买方应于

  [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日,[ ]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_____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 ]即期,[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 ]提示单据,进行[ ]承兑,[ ]延期付款,[ ]议付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2)托收

  [ ]10.1.4凭单付款(D/P)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所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 ]10.1.5承兑变单(D/A)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______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3)汇付

  [ ]10.1.6

  买方应于[ ]收到所需单据后______天内,[ ]提单日后______天内,以[ ]电汇,[ ]信汇,[ ]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10.2有关单据

  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

  向[ ] ___________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 ]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 ]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___________(银行)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 ]空白抬头,[ ]空白背书,并注明[ ]运费已付或[ ]运费待付。

  [ ]2)签发给____________(银行)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 ]预付,[ ]已付或[ ]待付,通知____________(银行)

  [ ]3)多式联运单据

  [ ]4)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 ]5)铁路运输单据

  [ ]6)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

  1)商业发票

  2)[ ]保险单[ ]保险凭证

  3)由____________(银行)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4)原产地证明[ ]FORM A(普惠制原产地证)

  5)装箱单

  6)重量单

  7)[ ]发货通知书[ ]装船需知

  1到7项单据需要原本______份和副本______份。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银行费用

  依照根据上述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

  [ ]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

  [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 ]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

  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11.交货条款

  11.1包装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 ]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 ]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

  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

  如果待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

  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11.2装运条款

  11.2.1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______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1.2.2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______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______日前,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_____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日前______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______日内抵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自______日后开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

  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

  11.2.3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

  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和/或损失负责。

  11.2.4此条款应作保留或删除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 ]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

  (1)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

  (2)商业发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

  (3)装箱单

  (4)重量/数量

  (5)原产地证书

  (6)由____________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7)所需的其它单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5卖方应在实际装船日后______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航寄上款所列单据副本各一份。

  11.2.6装运期以第10条规定的信用证的及时签发为准。

  发货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

  12.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平安险,或[ ]水渍险,或[ ]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担保(分别选择13.1或13.2)

  [ ]13.1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所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担保期应持续到

  [ ]若为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______月;

  [ ]在卸货港完成卸货日后______月,但最迟不能超过交货日后______月;

  [ ]货物到达目的的港日后______月,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月。

  [ ]双方接受签署的验收证书之日后______月,但不能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月。

  [ ]13.2卖方应在保证其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及包装符合合同规定、卖方不担保货物适合特定目的或环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卖方。担保期一直持续到

  [ ]交货日后,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______月。

  [ ]在卸货港完成卸货之日后______月,但最迟到交付日后______月

  [ ]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后______月,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月。

  [ ]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后______月,但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月。

  13.3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违反上述担保,并根据第17.1条在担保期内通过卖方,而且违反担保的原因在于卖方,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根据第17条来解决买方担保权利和卖方担保义务。

  在工厂的书面说明有误,或者对产品非正确使用,或者根据产品的正常损耗性质而对产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损耗的情况下,应排除卖方的担保义务。

  14.检验

  14.1交货前检验(从14.1.4或是14.2.2中选择一款)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及健康要求根据

  [ ]本合同中的规定,或

  [ ]____________标准,进行检验。

  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必须出具的单据之一。

  检验机构;

  在中国:a)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__________________(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

  在德国:____________(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

  [ ]14.1.2工厂检验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买方出具工厂根据

  [ ]合同的规定,或

  [ ]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安全、卫生或健康要求签发的检验报告。

  上述检验报告应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出具的单据之一。

  14.2到货检验

  为了实现担保存权或其它请求权,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

  [ ]最终目的地

  [ ]卸货港后

  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

  检验机关;

  在中国:a)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德国:____________(根据买方的选择或德国法则加入)

  买方应在检验前向卖方发出检验通知,以便卖方有充足时间参加检验,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参加检验。如果买方及时通知而卖方不参加。则检验可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7.1(a)和(b)的规定进行检验。

  15.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因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旱灾、冰雹、风或其他该方当事人无法控制,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条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______天向另一方发送由有关机构或某一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______天,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月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终止,则任一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且不能对解除合同有关的损失要求赔偿。

  16.延迟赔偿

  16.1如果买方在到期时未支付价款,则其有义务向卖方支付未付价款及逾期利息,利率按从到期日至实际支付日以息______%计算,该逾期利息应按卖方要求支付。

  16.2未及时开具信用证

  如果买方因为自身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开具信用证,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期,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开信用证每_____日收取信用证金额_____%的比率计算,但罚金不能超过买方应开而未开信用证总金额的______%。在计算罚金时,少于_____日应视为______日。

  16.3未及时交货

  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所有或部分货物(包括达成一致的文件),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期,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交货物每______天收取迟交货物总金额的______%计算,但是,罚金不能超过迟交货物总金额的______%。在计算罚金时,少于______日应视为______日。

  16.4在不影响合同双方根据第18.1条享有的权力下,第16.1条且/或16.2条且/或16.3条规定的赔偿应是对于由于此种延迟而造成的损失的唯一赔偿。

  17.期间

  17.1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在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

  [ ]a)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______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日

  [ ]b)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______周内列出索赔理由,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卖方应对此负责,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或至多______周内,自己承担费用

  [ ]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买方不得对所受损失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卖方显然未能修理或替换。

  [ ]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并且如果买方因卖方而遭受损失的话,则根据第17.4条向买方赔偿。

  [ ]根据货物瑕疵程度,如果买方遭受损害、损失,则根据其受损害的程度和损失的数量,通过双方协议对货物降价。

  如果在双方协商的时间期限内,修理、替换或降价显然没有达到要求,并且/或者此种不符达到了根本性违反合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7.2如果买方未在第17.1(a)和(b)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索赔,则买方应放弃对数量不足或明显的质量缺陷要求索赔的权利。

  17.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______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求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刚买方的索赔要求则被视为接受。

  17.4

  [ ]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应限于直接损失和直接损害。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 ]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或因违约而构成的卖方的责任应限于总额____________。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至于下述情况,上述选择之一不适用:

  违约一方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未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其已知的事实和情况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其违约可能导致未违约方造成损失。

  18.终止合同

  18.1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或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______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

  18.2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合同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根据17.4条要求对应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19.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 ]买方[ ]卖方,即本合同的中方来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 ]买方,即本合同的德方支付。

  所有税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准。

  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的条款应依照国际商会提供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9)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予以解释。

  21.仲裁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或终止的问题应最终通过仲裁来裁决,排除通常的法院对争议作出判决。

  为了以仲裁来裁决争议,案件应提交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进行。

  [ ]德国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应在德国___进行。

  [ ]____________(合同双方同意的其它国际仲裁机构例如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苏黎世商会的仲裁机构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过程应以英语根据双方选择的上述各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进行。

  22.通知

  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有专人送交,传真、电传发送或航空快件寄送,当在合同抬头指定的地点由合同方派专人送交时,或若合同方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送,则发送日后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则另一方收到信函时,通知应被视为送达。

  23.其他

  23.1附件应构成本合同不可缺少一部分

  23.2本合同用英文书就,文件用____________(语言)

  23.3生效日期

  本合同应生效于(生效日期)

  [ ]从双方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日起。

  [ ]经____________签署并批准后,如果法律要求批准。批准应在买方签署并通知卖方后30天内取得。

  [ ]其它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条款由买方和卖方协商同意,买方、卖方签字如下。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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